概述

持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的牌照/
许可证的卡拉OK场所名单

何谓卡拉OK 场所?

根据《卡拉OK场所条例》,「卡拉OK 场所」指(除获得豁免外)任何以生意或业务形式为卡拉OK 用途而开设、经营或使用的地方,不论该门生意或业务是独立经营,抑或是与任何其他生意或业务活动相联或有关连而经营、亦不论公众是否可进入或获准进入该地方。

视乎所位于的地方,任何新的卡拉OK 场所在开业前必须申请一个许可证或牌照。

  1. 如卡拉OK 场所位于一所已领有食肆牌照的处所内,则由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负责签发卡拉OK 场所许可证。请到食物环境卫生署的网页http://www.fehd.gov.hk/sc_chi/forms/karaokec.pdf查阅资料。
  2. 如卡拉OK 场所位于一所已领有牌照的酒店/宾馆或已领有会社合格证明书的会址内,则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负责签发卡拉OK 场所许可证。
  3. 如卡拉OK 场所位于以上(a) 或(b) 以外及已领有商业登记证的处所内,则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签发卡拉OK场所牌照。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局长负责的发牌工作,由民政事务总署的牌照事务处执行。

申请许可证/牌照

所有新开业的卡拉OK 场所必须在开业前向发牌当局申领许可证或牌照。许可证或牌照须每24 个月续期。许可证或牌照持有人必须于许可证或牌照有效期届满前至少90 天申请。有关申请卡拉OK场所合格证明书/牌照的详情,请参阅根据《卡拉OK场所条例》(第573章)许可证或牌照申请指引(PDF档案)

申请人有责任确保卡拉OK 场所符合批约条款、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香港法例。

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http://www.had.gov.hk/chs/public_forms/forms.htm 下载所需表格。请把填妥的表格及所需费用一并交回表格上指定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