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審批娛樂牌照
- 牌照申請人已年滿18歲;適宜經營遊戲機中心;將會親自對遊戲機中心的經營作適當監管;同時並非被撤銷牌照或申請牌照續期被拒絕的人士的代理人、代表或僱員;以及
- 擬用作經營業務的地方適宜用作經營遊戲機中心,並位於適宜經營遊戲機中心的地區。
根據《賭博條例》(第 148 章)(《條例》)第 2 條,「博彩」是指「進行任何博彩遊戲或參加任何博彩遊戲,以贏得金錢或其他財產,不論任何進行該博彩遊戲的人是否有輸掉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風險」。
至於「博彩遊戲」,則指「碰機會取勝的博彩遊戲、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的博彩遊戲、假裝碰機會取勝或假裝憑機會結合技巧而取勝的博彩遊戲,及符合下述情況的任何博彩遊戲 — (a)由博彩者其中一人或多人獨佔做莊家;或(b)該博彩遊戲並不給予所有博彩者同等有利的取勝機會,而博彩者包括莊家、其他管理博彩遊戲的人或博彩者與其對博、對賭或向其投注的其他人」。
根據《條例》第3條,如組織或經營涉及「博彩」的有獎娛樂遊戲,須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否則有關「博彩」活動乃屬非法。
市場常見的扭蛋機,一般在付款後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分發物品。顧客會被清楚告知可從該機器內所得到的物品,而從機器內分發所得的每件物品價值大致相同(如同類型但不同顏色的物品),亦不超過顧客所需要付出的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營運此等機器與常見的物品銷售方式相類,一般不會被視為「博彩」,無須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不過,倘若扭蛋機中有部份物品的價值(以純金錢價值計算)大幅高於其餘物品,則可能被視為「博彩」,營運此類扭蛋機的人士須受《條例》所規管而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
上述有關扭蛋機的例子僅供參考,其商業營運方式是否會被視作為「博彩」而須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需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遊戲方法或營運模式而定。
一般而言,若有關活動涉及有獎娛樂博彩遊戲並屬《賭博條例》第 2 條界定的「博彩」,商戶需申領「有獎娛樂遊戲牌照」。每宗個案需根據其事實和情況作出決定。
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有關活動的遊戲方法或營運模式符合發出「有獎娛樂遊戲牌照」的規定和有獎娛樂遊戲的審批標準,否則牌照事務處不會批出有關牌照。
一般來說,如申請機構或申請機構的母機構是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則可獲考慮免收其牌照費用。另外,如申請機構是一個非商業或志願服務的團體,並且不會就有關活動收取任何參與有獎娛樂博彩遊戲的費用或入場費,則可獲考慮減收其牌照費用。
牌照申請人須以書面方式向牌照事務處提出申請,詳述申請理由,並連同所有證明文件一併提交。牌照事務處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每項申請。